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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術倫理常見問答(FAQ)

造假係指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、研究過程或研究成果,例如:捏造實驗數據、虛構受試者、杜撰問卷結果、編造不存在的分析輸出等。實務上常以「是否可提出可追溯之原始資料(raw data)、實驗紀錄、研究日誌、問卷原始檔、儀器輸出檔等」作為查核重點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3點(造假樣態);教育部《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》(判斷要件與證據查核方向)。

變造係指對既有研究資料、程序或成果作不實變更,例如:選擇性刪改數據、調整圖像或統計呈現以誤導、隱匿不利結果等。差別可簡化為:

  • 造假:無中生有(本來不存在 → 做出來)
  • 變造:有而竄改(本來存在 → 被不實修改)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3點(變造樣態)。

抄襲係指援用他人研究成果、文字或資料而未適當註明出處;且即使有註明來源,若註明方式不足以避免讀者誤認為原創(例如:大段照搬僅文末泛引、引註密度不足、引用比例過高且核心論述缺乏自有貢獻),仍可能被判定有抄襲疑義,需依情節與領域慣例綜合判斷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3點(抄襲樣態與「註明出處不當,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」精神);教育部《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》。

自我抄襲常指未清楚揭露的情況下,重複使用自己已發表或已完成之研究成果(文字、圖表、方法或結論)並使外界誤認為全新產出。教師申請計畫時常見高風險包括:

  • 沿用前案計畫書大段內容,但未揭露前案與本案差異、延續性與新增工作。
  • 把既有成果描述為「尚未完成的新發現/新方法」,造成審查誤認。
  • 同一成果在不同場合重複計入績效或作為補助依據。
引用依據:國科會《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》(研究誠信、不得不當重複使用成果與誤導審查之精神);國科會學術倫理相關審議/處理規範。

原則上,同一成果不宜同時或重複投稿至不同期刊或會議;若涉及重複發表,必須依出版單位規定事前揭露並取得同意。未揭露而重複出版、或以拆分方式規避審查(俗稱 salami slicing)都可能產生學術倫理疑義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3點(重複出版公開發行等樣態);國科會《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》(誠信與避免不當重複之精神)。

若將他人研究內容翻譯後作為自己的論述,但未清楚標示原作者、來源與翻譯性質,仍可能構成抄襲。正確作法是依領域慣例清楚引註,且避免用翻譯文字取代自己的分析與貢獻,造成讀者誤認為「原創研究成果」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3點(翻譯代替論著未適當註明等樣態)。

作者列名通常依「通行作者資格」判斷:作者需對研究具有實質學術貢獻並能對成果負責。僅因職位頭銜、行政協助、提供經費/設備、或人情互掛而列名,通常屬不當作者列名(掛名/榮譽作者)。多數國際期刊亦採類似作者資格標準(例如 ICMJE 等)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4點(列名作者責任與實質貢獻精神);國際通行作者資格準則(如 ICMJE 作者資格原則)。

依教育部規定,即便列名作者未被認定實際違反學術倫理,若其列名未符合通行標準,但因列名而就該著作獲得利益(如升等、評鑑採計、獎補助等),仍應就所獲利益負擔相應責任(例如成果不予採計、要求說明、或依校內規範處置)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第4點第2款(列名未符合標準但獲益者之相應責任)。

生成式 AI 可作為工具,但建議把握下列底線:

  • AI 不能列為作者:作者需能承擔責任與回應質疑。
  • 人類作者對內容負完全責任:需自行查核事實、數據、引文、推論。
  • 不得使用 AI 捏造研究資料、受試者、圖表、引文或來源;若未查證即引用,可能衍生造假/抄襲/不實登載疑義。
  • 依期刊或校內規範揭露:若期刊要求 disclosure,應說明使用工具、用途與範圍(例如語言潤飾、摘要草擬、程式協作等)。
引用依據:國科會《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》(研究誠信、可追溯與責任承擔精神);教育部學術倫理規範之誠信責任原則;國際出版倫理(COPE)對 AI 工具作者資格與透明揭露之立場。

原則上沒有差別。學生學位論文同樣適用學術倫理規範;教師在研究指導、作者列名與成果把關上,也應依其參與與貢獻承擔相應責任。若涉及案件調查與處理,仍須依學校辦法及教育部處理原則遵循程序與當事人權益保障。

引用依據:教育部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》(適用範圍與程序精神);教育部《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》。
*本問答集內容及網頁呈現,由ChatGPT 5.2協力完成製作
*行政實務小提醒:

本專區問答係依教育部及國科會現行學術倫理規定整理,供宣導與預防使用;實際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、證據及校內程序審認,並遵循當事人陳述意見與救濟權益保障。